我国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工程机械产品在我国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企业不但应该生产质量好的产品,而且更应该重视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因为对于可修复产品而言,良好的售后服务是维护预期质量的保证。
我国对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和实施不论从组织机械还是方式方法都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监督抽查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样结果依法公告并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查外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原我国技术质量监督的指令对工程机械、建机械进行了监督抽查。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对轮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汽车起重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挖掘机进行了连续跟踪抽查。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对塔机、施工升降机进行了6次监督抽查。
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一次监督抽查是2000年第四季度液压挖掘机产品的抽查,共抽查12个省、市、自治区的24个企业,实际抽到样机的企业15个(抽到产品15个),合格产品14个,产品抽样合格率93.3%。
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一次国家监督抽查是1998年第二季度塔机的抽查,抽查企业40个,抽查合格率70.0%